浅析《谭谈交通》背后的版权问题

发布时间:2022-07-25 作者:中礼和

2004年,我国的城市化率突破40%,道路总里程首超190万公里,在中国的基础建设史上注定是不平凡的一年,交通环境一日千里的发展速度背后是人民群众安全意识和法治观念的滞后,为了使人们的法律意识跟上法律的发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后,各省市级电视台纷纷推出了各自的交通普法类栏目,《谭谈交通》也是其中之一。

 

2022年,我国基建转入数字时代,短视频成为年度热词,《谭谈交通》凭借主持人谭乔警官与众不同的风格在众多普法节目中脱颖而出,但近日主持人谭乔在微博表示,《谭谈交通》遭遇维权被全网下架,自己或将面临千万元索赔,甚至3年以上,7年以下的“牢狱之灾”。一时间争议四起,恰逢《著作权法》修改一周年,此次事件究竟是以版权之名碰瓷牟利还是尚未形成的版权共识引发的风波。

浅析《谭谈交通》背后的版权问题

一、《谭谈交通》是视听作品还是录像制品?

 

视听作品和录音录像制品都是以活动的影像作为客体,但两者的法律地位截然不同。美国等版权体系国家采用“视听作品一分模式”,不设置邻接权,录音录像制品也作为视听作品加以保护,德国的著作权体系国家采用“视听作品+录像制品二分法”,以是否具有独创性作为分水岭。

 

我国是整体属于著作权体系,采用二分法模式,也以“独创性”作为两者的区分标准,但是独创性如何判断本就是一个众说纷纭的罗生门,并无可量化的标准,学界和司法界主要存在两种观点即“独创性有无”和“独创性高低”

 

在新法框架下,视听作品的门槛大大降低,“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且具有独创性的均可以认定为视听作品。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录像制品仅指机械、忠实地录制现存的作品或者其他连续相关形象、图像。或者我们可以理解为,不构成“视听作品”的视频作品,才落入“录像制品”的保护范畴

 

《谭谈交通》作为一档采访纪实类交通安全普法节目,拍摄交警谭乔的执法过程,为了达到节目效果,常常要中断多次,通过镜头切换展现了故事发生的场景,再通过筛选剪辑出有趣有意义的片段,形成一个主题鲜明、风格独特的作品。

 

而《谭谈交通》通过对画面的拍摄、取舍、剪辑、制作等方面体现了创作者的个性选择和安排,表达与主题相关的思想内容,具有独创性,而且是较高的独创性,应当作为“视听作品”获得著作权法保护

 

二、《谭谈交通》的著作权归谁?

 

《谭谈交通》由成都市广播电视台所属的都市生活频道(CDTV-3)与成都市公安交警支队联合推出,交警支队民警谭乔出镜担任主持人,电视台摄制人员跟随拍摄并负责后期剪辑制作节目。

浅析《谭谈交通》背后的版权问题

据成都市广播电视台发布的版权声明显示,成都市广播电视台拥有《谭谈交通》的全部著作权,但单方声明的是否与现实相符还有待商榷。

 

《著作权法》第十一条  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视为作者

 

《著作权法》第十四条 两人以上共同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

 

《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 视听作品中的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的著作权由制作者享有,但编剧、导演、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作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前款规定以外的视听作品的著作权故归属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制作者享有,但作者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视听作品通常包含多个作品的表达,属于特殊的合作作品。这就意味着对视听作品的利用需要经过全体著作权人的共同许可,如此一来会给作品的利用带来巨大的不便。

 

因此,各国著作权法对此均采取灵活处理,规定制片人可以取得视听作品的著作权。我国著作权法对视听作品权属的新规定完善了之前类电作品与合作作品之间权属的衔接问题。

浅析《谭谈交通》背后的版权问题

《谭谈交通》作为访谈类节目,事先并无剧本编排,不属于电影和电视剧作品,而应当归类为其他视听作品。谭乔警官接受交警支队的指派参与电视台完成拍摄任务属于履行职务的行为,即便谭乔作为《谭谈交通》的核心人物对作品的创作具有独创性的贡献,其最多也只能作为合作作者。

 

由于《谭谈交通》是视听作品,普通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与行使的规则对其并不适用,而应当看当事人对著作权归属是否有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则由制作者成都市广播电视台享有著作权,谭乔警官仅享有署名权,其未经许可将《谭谈交通》发布到网上,将侵犯电视台对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还需注意的是,《谭谈交通》节目是成都市广播电视台与成都交管局联合推出的“普法节目”,节目策划、主题、内容都是为了实现宣传、普及交通法规的目的,具有明显的“法人意志”,且由法人主持、法人承担后果等特点,也可能构成“法人作品”。因此,《谭谈交通》著作权由单位法人独立享有

 

三、成都游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是否为适格被告?是否是真维权?

 

成都游术公司公开的《授权书》显示,成都市广播电视台已经将《谭谈交通》的著作财产权以及将上述权利的转授权权利、许可第三方进行分销的权利授权给成都游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并特别说明“上述权利含维权权利”

 

民事诉讼理论认为,诉权的基础是实体法上的请求权,随着实体权利的转移,相应的诉权也随之移转。诉权的行使应当以当事人具有相应的知识产权实体权利为基本条件,这也就是诉讼当事人需具有诉的利益的必然要求。

 

在本案中,成都游术公司与电视台之间的授权书以实体授权为基础,其诉权表面也是符合法律规定,具备起诉资格

 

但是,当下很多公司通过这种“假授权、真维权”模式,其授权是虚假的意思表示,本质是通过诉讼维权,甚至牟取不当利益。

 

正如网民们质疑的一样,成都游术公司成立于2018年,注册地址是一家服装店,参保人数为0,可能是一家空壳公司,专以起诉获得侵权费牟利

 

所以不以知识产权授权、许可、运营为前提,甚至拒绝对外许可的公司,且在全国范围提起大量知识产权诉讼,这是对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中起诉资格、代理制度的违背,维权属于权利人的正当权利,但维权的初衷应当是保护内容创作者,鼓励传播作品,而不应当作为个别人牟利的捷径

 

四、谭sir是否构成犯罪?

 

《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

 

从法律回到现实,在本案中,谭乔上传《谭谈交通》至网络平台的行为并非以营利为目的,不符合《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罪的构成要件,并不会因此而获罪

 

随着我国对知识产权文化建设的愈发重视,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但国民的版权意识还有待提高,创作者群体的版权保护意识缺失是产生这类变相维权行为的重要原因,UGC时代,创作者更应当提升版权意识,明确权利关系

 

正如谭乔本人所言,本案将成为新著作权法实施后的典型案件,对视听作品、职务作品、合作作品、法人作品的边界认定和权利归属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权利应当在法律的轨道上规范行使

作者:实习生徐玉杰,湖北大学2020级法律硕士
指导律师:周家奇,中礼和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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