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商标一旦核准注册,拿到注册证之后,是否就可以悠闲的躺在“商标注册证书”上睡大觉了呢?
答案当然不是,被提无效,被提撤三,都可能丧失商标权。如果不好好应对,使用多年的商标所积累的商誉可能因此就付诸东流!
而对于商标权人的竞争对手来说,成本最低的打击方式,就是对商标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只需要提出一个申请,无需提供任何证明,商标权人就被迫需要准备大量的使用证据来应对,还会面临因为证据不足而被撤销的风险。
那么这个“撤销三年不使用”到底是什么来头呢?遇到被提撤三,我们又如何应对呢?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对上述法律规定也做了进一步的详细规定:有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注册商标无正当理由连续3年不使用情形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提交申请时应当说明有关情况。商标局受理后应当通知商标注册人,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该商标在撤销申请提出前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期满未提供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据材料无效并没有正当理由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注册商标撤三制度”,行业内俗称“撤三”,该制度出台的原因是,商标权人注册商标后,是基于商业使用的目的,而非闲置、囤积甚至投机诉讼,如果注册商标都被束之高阁,不仅仅是社会资源的浪费,也会导致真正需要使用这些商标用于经营的商家无法使用,诱发商标囤积、恶意抢注和恶意诉讼等问题。
很多商标权利人可能因为对持有“商标证书”的自信,而对收到的“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毫不在意,马马虎虎的提交一些商标的使用图片、合同,便以为足以应对,客观事实上权利人确实使用了该商标,但是因为商标评审阶段对证据的认定是非常严格的,不论是证据形式、证据真实性、证据显示的日期是否在此期间,都会被严格的考察。
撤三阶段准备证据不充分被撤销掉的概率非常大,虽然拿到一个被撤销的决定也不是终局,仍然还是有挽救的可能性,但往往需要耗费很长时间。注册人在使用商标的时候即需要时时留存使用商标的痕迹,比如多拍摄显示日期的产品实物片、通过企业微信和官网发动态的方式及时展示商标使用在对应类别上、签订合同时尽量显示诉争商标,以便在需要的时候能够随时拿出来。
案例分析
那么我们首先来看一个案例,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对中山市索菲亚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山市索菲亚”)于2002年11月5日注册的第3357646号“”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
在提交使用证据阶段中山市索菲亚提交了《商标使用授权书》、《商品检验报告》、在企业、车间等处所拍摄的照片、包装纸箱、印刷合同、《销售商代理协议》、展厅、销售票据等证据,未被商评委认可。
在撤销复审阶段中山市索菲亚提交了中山市黄圃镇亚森电器厂出具的商标许可公告、《产品检验报告》、2014年至2015年度《产品经销代理协议》、主体资格证明、销售发票、产品广告合同及发票、展会合同及收据、产品照片、门店照片等证据,仍未被国知局认可。
在诉讼阶段,原告又补充了新的证据,被采纳了并且最终法院判决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撤销复审决定,那么诉讼中是如何提交证据最终导致结果完全不相同呢?
重要证据1
“吸油烟机”产品《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及载明“吸油烟机”产品型号的增值税发票,以上证据能够相互佐证证明原告在指定期间内将诉争商标使用在1106类似群的厨房用抽油烟机上。
重要证据2
带有诉争商标的《购销合同》及注明了“空气净化器”商品的增值税发票、及商品实物照片佐证,上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证明原告在指定期间内将诉争商标使用在1106类似群的空气调节设备上。
重要证据3
记载了产品型号的质检所出具的《检验报告》及增值税发票,其中发票中记载的时间、交易主体、产品名称等信息完整,以上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证明原告在指定期间内将诉争商标使用在煤气灶以及核定使用的与煤气灶同属1104类似群的烹调器具上。
重要证据4
增值税发票上载明带有诉争商标的“电热水器”、“燃气热水器”、《检验报告》、《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等,以上证据能够相互佐证证明原告在指定期间内将诉争商标使用在核定的热水器以及与热水器同属1109类似群的太阳能热水器上。
重要证据5
《售后服务凭证》上载明了商品名称是带有诉争商标的“冰箱”等产品、《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及在销售场所和库房等地点拍摄的商品实物照片,以上证据能够相互佐证证明原告在指定期间内将诉争商标使用在1105类似群的冷冻设备和装置上。
重要证据6
诉争商标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发货单上记载了涉及诉争商标的灯以及商品款式、型号、单价、数量、金额等项信息,并附有在销售场所和库房等地点拍摄的商品实物照片,以上证据能够相互佐证证明原告在指定期间内将诉争商标使用在1101类似群的灯上。
由此可见,前后三次都是提交证据(撤三中、撤销复审中、诉讼中),但是由于提交的证据内容不同、证据组合的方式不同,最终对客观事实的认定发生了根本性的影响。
规则及建议
根据笔者整理大量行政判例后,整理如下裁判规则及建议:
1、购销合同和商业发票如能够相互印证,能够证明原告在指定期间内对诉争商标在指定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2018)京73行初2351号】
2、仅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并非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需要其他证据佐证【(2015)京知行初字第1217号】
3、核定多个商品或服务的,在一个类似群组里至少需要提交一个指定商品的使用证据,来保住该类似群组。“诉争商标在核定商品上构成使用的,可以维持与该商品类似的其他核定商品上的注册”。【(2018)京行终5235号】【(2020)京73行初12707号】
4、关联公司的内部交易,证明力相对较弱,不能证明第三人具有使用诉争商标的主观意图,且不能证明标有诉争商标的商品已实际进入商业流通领域,被除上述公司以外的相关公众所知晓,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2018)京73行初8637号】
5、实际使用的商标标志与核准注册的商标标志有细微差别,但未改变其显著特征的,可以视为注册商标的使用,诉争商标由上下结构的繁体汉字“東日”、经艺术设计的“dong”图形及字母“DONGRI”构成,但本案证据中显示的“菜篮子配送DONGRI及图”标识已改变了诉争商标的主要认读部分,各要素之间的整体结构亦发生改变,该使用行为属于改变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不能视为对诉争商标的使用。【(2020)京73行初694号】
6、第三人提交的三张发票显示的纳税人识别号不一致。第三人拒不提交上述证据原件且不能对此作出合理解释,本院认定上述发票证据系第三人为维持诉争商标注册而伪造,对上述证据真实性不予采信,并对第三人提交的其他证据从严审查。【(2020)京73行初14665号】
7、证据4至6系三份出货单及三张发票,三份销售合同签订时间相同、合同条款雷同,签订地点相同;三份出货单的日期相同;三张发票开票日期相同且三张发票连号,发票查询结果系三张发票均已作废,与企业一般生产经营常态不符,故证据4至6的真实性及销售合同是否已实际履行难以认定,在案少量合同、发票亦存在以维持商标注册效力为目的的象征性使用之嫌。据此,第三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未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2020)京73行初11479号】
8、2017年年会盛典暨表彰大会积分卡、2016年度总结大会宣传册、奖状等材料显示时间虽在指定期间内,但上述材料均属于公司内部宣传材料,不能证明诉争商标的服务在市场流通领域的使用情况,无法起到让普通消费者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并非“商标意义上的使用行为”。【(2019)京73行初11414号】、【(2021)京行终1106号】
9、尽量避免仅提交自制证据,将来源于第三方的证据或者发票和合同对自制证据进行补强。“原告在2017年2月10日与深圳市新玛公司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双方约定原告授权该公司从2017年2月10日至2020年2月9日期间在灯产品及包装上使用诉争商标;在日期为2017年3月、6月的发货单上记载了涉及诉争商标的灯以及商品款式、型号、单价、数量、金额等项信息,并附有在销售场所和库房等地点拍摄的商品实物照片,故以上证据能够相互佐证证明原告在指定期间内将诉争商标使用在1101类似群的灯上。【(2019)京73行初6931号】、【(2020)京73行初5520号】
最后,为了制造使用证据而用了某种非正常手段伪造证据,也是被严厉打击的情形,对于这类情形,法院认定证据的标准会更加严苛,所以随时随地的保留使用证据是非常重要的。
结尾
最后再分享一个TIPS,今天分享的撤三制度也可以反其道而行之,当我们的商标在注册的过程中遇到了被驳回的情形,也可以通过对障碍商标(即引证商标)提出“撤三”一个个扫清障碍,最终保证我们自己的商标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