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正向混淆”与“反向混淆”——以“身临其境”与“声临其境”案为例

发布时间:2022-08-04 作者:中礼和

案情概要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了北京身临其境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南广播电视台之间的商标权纠纷一案,判决驳回身临其境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身临其境公司称其拥有“身临其境”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1类“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第38类“电视播放”上。湖南台在《声临其境》节目中大量使用“声临其境”文字和标识,易使公众同时产生正向混淆和反向混淆,侵犯了该公司合法权益。


律师观点


◎本案聚焦正向混淆和反向混淆,什么是正向混淆和反向混淆?

正向混淆,举个例子, 有个著名的香烟品牌“红金龙”卖得很好,有厂家想傍名牌,生产出“白金龙”或者“红全龙”香烟,试图仿冒 “红金龙”,误导消费者认为这个厂家生产的香烟也是由“红金龙”生产的,这就属于“正向混淆”。

至于反向混淆,有个在先的案例:金某在先注册了“非诚勿扰”的商标,提供交友、婚介类服务,而大家熟知的江苏卫视“非诚勿扰”节目,主要也是提供征婚、交友类服务。虽然该档节目在后产生,但由于其较高的知名度,人们容易对金某在先注册的商标与该节目产生错误认识及联系,从而影响了金某对该商标的正常使用。这就属于“反向混淆”

浅析“正向混淆”与“反向混淆”——以“身临其境”与“声临其境”案为例
△涉案商标

◎回到本案,身临其境公司先注册的商标,影响力不及湖南台的《声临其境》,为什么法院判定不构成反向混淆呢?

首先要看相似度。“身临其境”与“声临其境”在语义上存在显著差异。综艺节目《声临其境》突出的是通过声音感受所处之境,与成语的原义存在根本性差异,具有一定的独创性。

其次,观众也能结合电视节目本身的特点,识别综艺节目《声临其境》与涉案商标之间的关系。

综合以上两点,法院认定反向混淆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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