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体侵权案——单字与字库的法律属性

发布时间:2022-08-04 作者:admin

【摘要】笔者将从一个字体侵权案出发,为明确权利客体探究单字和字库的法律属性以及在字体使用者如何避免侵权方面提出自己的建议。

/ 案情介绍 /

原告: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简称北大方正公司)

被告:暴雪娱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暴雪公司)、上海第九城市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第九城市公司)、九城互动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简称九城互动公司)、北京情文图书有限公司(简称情文公司)。

北大方正公司是方正兰亭字库V5.0版中的方正北魏楷体GBK等5款方正字体的权利人。暴雪公司是网络游戏《魔兽世界》的版权所有人,其授权第九城市公司对网络游戏进行汉化,并由第九城市公司在我国大陆地区运营该网络游戏。九城互动公司从第九城市公司经营该游戏的收入中进行分成并作为2005年、2006年该游戏的会计核算主体。情文公司是第九城市公司授权的网络游戏《魔兽世界》客户端软件光盘经销商之一。

北大方正公司认为暴雪公司等在该游戏客户端中,未经许可复制、安装了北大方正公司享有著作权的上述5款字体;在该游戏运行过程中,各种游戏界面的中文文字分别使用了上述5款字体。前述行为侵犯了北大方正公司对上述5款字体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以及其中每个汉字的美术作品著作权,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其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4.08亿元。

/ 争议焦点 /

本案的争议焦点可归纳为:

1.本案诉争的方正兰亭字库是否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2.暴雪公司、第九城市公司将涉案方正兰亭字库的5款字体文件使用于网络游戏《魔兽世界》客户端软件和相关补丁程序中,是否侵犯了北大方正公司的相关权利;

3.暴雪公司、第九城市公司在其网络游戏《魔兽世界》运行中,其游戏界面中使用5款方正字体是否侵犯了北大方正公司的相关权利。

/ 法院判决 /

一审法院认为:

字库不属于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所规定的程序,但字库中每个字体的制作体现出作者的独创性,涉案字库中每款字体的字型是由线条构成的具有一定审美意义的书法艺术,属于受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保护的美术作品。

第九城市公司在《魔兽世界》客户端软件和相关补丁程序中使用涉案5款字体并进行销售的行为,以及通过计算机网络向游戏玩家提供相关客户端软件等的行为,分别侵犯了北大方正公司对涉案方正兰亭字库中的字体的美术作品著作权中的复制权、发行权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暴雪公司、九城互动公司与其承担连带责任。

据此,法院给出如下判决:

判决暴雪公司等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北大方正公司经济损失140万元及诉讼合理支出5万元。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本案诉争字库中的字体文件的功能是支持相关字体字型的显示和输出,其内容是字型轮廓构建指令及相关数据与字型轮廓动态调整数据指令代码的结合,其经特定软件调用后产生运行结果,属于《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三条第(一)项规定的计算机程序。字库中的字体并非由线条、色彩或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故其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暴雪公司侵犯了北大方正公司对诉争字库计算机软件的复制权、发行权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

另外,经相关计算机软件调用运行后产生的汉字只有具有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独创性时方能认定其构成美术作品。

本案中暴雪公司、第九城市公司在其游戏运行中使用上述汉字是对其表达思想、传递信息等功能的使用,无论前述汉字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这种使用均不侵犯北大方正公司的相关权利。

据此,二审法院给出如下判决:

判决暴雪公司等停止侵权并赔偿北大方正公司经济损失200万元及诉讼合理支出5万元。

/ 延伸与思考 /

字体侵权包括字库侵权和单字侵权两个方面,对其侵权认定的难点之一就是字库和单字的法律属性存在争议,只有确定了法律属性才能明确权利客体,因此笔者将通过本案结合相关司法案例来探析这个问题。

1.字库的法律属性

认定字库侵权首先要明确的问题就是字库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关于计算机字库,在早年的司法判例中对其法律属性的认定有所争议,经常有法院认为字库中的字型是由线条构成的具有一定审美意义的书法艺术,进而认定字库整体构成美术作品,亦有法院认为其不构成美术作品而构成软件作品,甚至有法院将字库认定为既属于美术作品又属于软件作品。

例如方正诉文星一案1[ 参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5)高民终字第00443号民事判决书。]中,一审法院认定字库构成软件作品和美术作品,但二审法院认为字库仅构成美术作品但不构成软件作品;中易诉微软案2[参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0)高民终字第772号民事判决书。]中,一审法院认为字库构成美术作品但不是软件作品,二审法院却认为字库构成软件作品但不是美术作品。

在本案中,一审法院以字库的字型均采用统一的风格及笔形规范进行处理,字库中的每个字型的制作体现出作者的独创性,因此认定字库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从而判定被告侵权。而二审法院即最高人民法院则认为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条之规定,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有关文档。该条例第三条第(一)项规定,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诉争字库中的字体文件的功能是支持相关字体字型的显示和输出,其内容是字型轮廓构建指令及相关数据与字型轮廓动态调整数据指令代码的结合,其经特定软件调用后产生运行结果,应当属于计算机系统软件的一种,应当认定其是为了得到可在计算机及相关电子设备的输出装置中显示相关字体字型而制作的由计算机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因此将字库认定为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三条第(一)项规定的计算机程序,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因此结合被告第九城市公司将北大方正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涉案兰亭字库装入其游戏客户端并销售的行为并未经过北大方正公司的许可的行为,判定被告侵犯了北大方正公司对诉争字库计算机软件的复制权、发行权和获得报酬权;而其将该客户端通过计算机网络向其玩家提供的行为,又侵犯了北大方正公司对诉争字库计算机软件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本案作为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之一,其典型性不言而喻。自此之后司法实践中对于计算机字库侵权问题的认定标准趋于统一,即计算机字库整体构成软件作品,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2.单字的法律属性问题

要认定构成单字侵权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单字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本案中,一审法院以字库的字型均采用统一的风格及笔形规范进行处理,而认定字库中的每个字型的制作体现出作者的独创性而将字库中的单字认定为成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

而二审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一审法院是将北大方正公司制作计算机字库过程中的印刷字库与最终完成计算机字库及该字库运行后产生的字体混为一体,且对该字库经计算机程序调用运行后产生的汉字是否具有独创性没有进行分析判定,进而影响了其对诉争字库(字型)性质的认定,导致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均有错误。

最高院认为诉争方正兰亭字库由方正北魏楷体GBK、方正细黑-GBK、方正剪纸GBK,方正兰亭字库V3.0版中的方正隶变GBK,方正兰亭字库V1.0版中的方正隶变GB字体(字库)组成。每款字体(字库)均使用相关特定的数字函数,描述常用的5000余汉字字体轮廓外形,并用相应的控制指令及对相关字体字型进行相应的精细调整,因此每款字体(字库)均由上述指令及相关数据构成,并非由线条、色彩或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因此其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此外,根据诉争相关字体(字库)的制作过程,字库制作过程中的印刷字库与经编码完成的计算机字库及该字库经相关计算机软件调用运行后产生的字体属于不同的客体,且由于汉字本身构造及其表现形式受到一定限制等特点,经相关计算机软件调用运行后产生的字体是否具有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独创性,需要进行具体分析后尚能判定。

目前的司法领域,在是否将单字作为美术作品予以著作权法上的保护以及单字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被认定为美术作品基本达成共识:由于受自身固有结构、笔画等特征的限制,设计者在进行字体设计的时候很难做到与现有公知的字体存在差异,从而具有独创性,因此在判断单字是否能够独立构成美术作品时,还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首先单字设计应遵循美术字艺术创作的规律,根据汉字本身的结构、笔画特征、笔画数量等特征进行考量;其次是将单字与公知领域的其他美术字体进行对比,进而判断原告主张权利的单字是否具有明显的特点或一定的创作高度。由此才能判定被告的行为是否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例如在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与中国中医药出版社、陕西嘉汇汉唐图书发行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权属纠纷案3[ 参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陕01知民初1218号判决书]中,一审法院认为涉案“经”、“方”两个单字来源于由北大方正公司所创作名为《方正字迹—吕某某行楷字体》的计算机字库。书法艺术作为一种同时承载着汉字表达和艺术表现双重目的的传统艺术形式,其创作需要始终忠于汉字字形,在相对固定的笔顺笔画结构中以作者自身对于汉字运笔构型的理解,在束缚中寻求表达和创新的平衡。吕某某在楷书的基础之上,融入作者本人对王羲之、王献之书体笔法、结构章法的理解,独立创作出富有美感的书法作品。其创作虽基于表现形式较为固定的楷书,但其在有限创作空间中所融入牵丝、渴笔、露白等笔法元素所发挥的创造力和美感显然难以否定。故《方正字迹—吕某某行楷字体》中所含字体字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独创性应当予以认可,应当认定其构成美术作品。

那么,字体使用者应如何避免侵权呢?

互联网时代,在人们的日常工作与学习中都离不开各种字库的使用,打开浏览器搜索“字体资源”,可以免费使用的字体扑面而来。而许多个人和企业在使用字体资源时往往缺乏风险防范意识,稍有不慎,其后果就是陷入字体侵权的纠纷,尤其是商用领域更要注意审慎使用。为避免字体使用者在不知不觉中构成字体侵权,笔者针对字体使用者是个人还是企业分别提出以下几点建议以供参考:

1.字体使用者为个人

在学习或社交媒体中,应尽量使用正版软件或者官方平台提供的软件。在这些软件中使用字体,使用者有合理的理由相信其已经取得了字体所有者的许可授权,因此不具有非法使用字体的主观恶意,就不构成著作权侵权。

另外,对第三方平台或商家的宣传需要谨慎,大量的平台或者商家宣传自己提供的字体资源有“官方授权”“可商用”等,通常附有一定的限制,一些小平台或者商家取得著作权人官方授权的信息并未披露,来源不确定。一旦被权利人追究责任,字体使用者无法证明自己具有合法授权,或者超出的使用范围的,可能面临不利后果。

2.字体使用者为企业

尽管在“方正诉宝洁案”4中,法院对默示许可制度表示了肯定,即宝洁公司使用方正享有著作权的单字的行为是经由方正默示许可的,但企业还是应本着规避法律风险的目的,注意鉴别权利人授权使用的范围,一般情况下需要特别授权。在特殊情况下确需使用到他人带有明显的设计风格与特点的字体时,建议主动与著作权人取得联系,与其达成许可协议,购买正版的字库,在协议许可的范围内使用。

企业要商业使用字体,还可以委托字体设计公司或具有合法授权的第三方为自己设计字体,并通过版权归属、使用方式、使用用途等明确约定,彻底解决商业使用字体的相关版权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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