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颜悦色”、“鹿角巷”、“喜茶“——新式茶饮企业的维权之路

发布时间:2022-07-19 作者:中礼和

【摘要】笔者将从三个新式茶饮企业的维权案例从事前预防和事后救济两个方面探讨新式茶饮行业的维权之路。

案情介绍

1.“茶颜观色”诉“茶颜悦色”案

2019年,爆火的网红奶茶“茶颜悦色”被“茶颜观色”以侵犯商标权为由起诉了。经法院查明,“茶颜悦色”于2013年在长沙开设第一家门店时对其商标进行了申请注册,于2015年获准注册,而“茶颜观色”的商标申请于2004年,于2008年获准注册。

但最后法院却判决“茶颜观色”败诉。通过法院的判决可知,认定“茶颜观色”败诉的原因主要有两点:首先,被告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行为没有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其次,原告取得、使用权利商标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即“茶颜观色”虽然注册在先,但并没有实际投入使用,而“茶颜悦色”虽然在商标注册上落后了一步,但自商标注册申请日起,就开始正常使用、推广、发展至今,可谓是“使用在先”,其后的“茶颜观色”奶茶店,则明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2.“鹿角巷”商标维权案

鹿角巷来自台湾,创立于2013年,其创始人为台湾知名插画师邱茂庭。2017年,鹿角巷进军大陆市场,迅速爆红成网红茶饮品牌。邱茂庭于2017年提出了 “鹿角巷 THE ALLEY DA”商标的注册申请,于2018年12月3日获得了初步审定。但是在初审公告期,这枚商标被多家企业提起异议,花费29个月的时间才拿下了涉及餐饮、咖啡厅等业务的第43类商标。而此后,邱茂庭准备在更多类别上注册联合商标时却屡屡受挫,其根本原因就在于部分“鹿角巷”商标不在自己手中,多个类别的“鹿角巷“商标被人抢注,并且很多已审公告或者注册成功。在认识到商标问题的严重性之后,鹿角巷一方也采取了许多维权措施,然而面对大量的抢注与侵权行为,尽管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权,但其耗费的时间、精力、财力成本也是巨大的。

3.“喜茶”商标维权案

2020年2月,“喜茶“商标侵权案一审判决,原告”喜茶“品牌方胜诉,并获得76万的赔偿金。通过法院的判决书我们可以看出,原告发现被告侵权行为以后并没有立即向被告提起诉讼,而是从特许加盟商入手开始维权。原告美西西公司的所有“喜茶”门店均采用直营模式,不接受任何形式的加盟及代理,因此许多加盟商都是未经授权的。原告发现侵权行为之后,首先起诉了被告的特许加盟商,其次向工商局投诉加盟商与被告合作的餐饮店,同时公证了被告的侵权网页和微信公众号侵权页、经营信息页,最后对被告提起诉讼。法院根据原告提供的相关证据,综合考虑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正品售价、侵权者的主观过错程度和纠错态度、侵权形式、期间、后果、影响以及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支出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凯美公司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为700000元,陈庆涛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为60000元。

案件评析

近年来,新式茶饮行业蓬勃发展,各种奶茶品牌充斥着人们的生活,受到很多人特别是年轻人的喜爱。但随着这些网红奶茶的爆火,一些未经授权的快招公司通过在全国范围内快速招商加盟导致一大批假冒的加盟店层出不穷,进而使得茶饮行业成为商标侵权问题的重灾区。如果不能很好地解决这一问题,企业将遭受巨大的利益损失,甚至阻碍其进一步发展壮大。

上述案例中虽然各新式茶饮企业都在维权中取得阶段性胜利,但其实有很大的差别。

由于“鹿角巷”相当一部分的商标都存在于他人手中,其所面临的商标权侵权风险和维权成本也相对较高,导致该企业的山寨店野蛮生长,进而逐渐退出大陆市场。

而“茶颜悦色”和许多快消企业一样,在发展阶段专注于产品研发,并没有积极注册商标,才陷入了反被山寨店诉至法庭的局面。最终茶颜悦色依据商标的使用目的和诚实信用原则才突出重围。之后,从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无效宣告申请,到以不当竞争为由将茶颜观色诉至法庭,茶颜悦色逐渐走上了自己的维权之路。

与前两家企业不同的是,“喜茶”作为一家曾饱受山寨店困扰的企业在一开始便积极地采取了措施。喜茶于2012年成立,原名为皇茶。皇茶一经推出便十分火爆,但由于“皇”易被理解为“皇室专供”,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即商标法明文禁止作为商标使用和注册的情形,因此皇茶的商标注册一再受阻给了山寨店可乘之机。最终该企业以70万购买了“喜茶”相关商标并随之改名。由于有皇茶的前车之鉴,喜茶积极进行商标布局、摒弃加盟店模式改为直营店模式以及采取积极的诉讼策略,所以其面临的商标侵权也相对较少,维权成本也较低并大多获得了胜利。

延伸与思考

鉴于新式茶饮行业频繁面临商标侵权困境,笔者将从以上的案例中总结出新式茶饮行业维护品牌、保护商标权的两种途径,包括事前预防和事后救济。

1.事前预防

新式茶饮企业的价值不仅在于提供优质的商品服务更在于其品牌文化,许多新式茶饮企业都没有意识到这一点,不得不踏上艰难的商标维权之路。其根本原因还是在于企业没有风险防控意识、未能提前做好商标布局,导致企业的相关权利不稳固,也使许多假店有了可乘之机。正如上述案例中的鹿角巷就因为没有做好商标布局而承担高额的维权成本,进而导致其逐渐丧失了市场竞争力。如果企业想要避免踏上鹿角巷的老路,就应该做好事前预防。

事前预防是指企业在创立之初就要增强商标保护意识,提前做好商标维护措施,打好注册商标保护的根基。在笔者看来,商标保护的事前预防主要就是注册商标布局,而注册商标布局又包括四个方面:

一是商标注册要趁早。企业创立之初就要将自己的商标进行申请注册。这主要针对一些中小型企业而言,这些中小型企业刚开始往往侧重于研发,而忽略了商标的保护。依照在先申请原则,一般而言越早注册商标,后期的风险也会越小。在注册商标前也应进行专业的咨询和检索,以此来提升商标初审通过率,避免陷入皇茶这样的困局,如未申请注册商标而先行使用很可能会为他人的恶意抢注留下空间。

二是做好联合商标布局。从一些商标侵权的案例中我们也可以看到,很多所谓的山寨货都是蹭知名品牌的“流量”,故意用与知名品牌商标相似的标识,通过使消费者误解来获利。“山寨”商标与企业知名品牌商标是否构成相同或近似是有一定的判断标准的,对于完全相同或者高度近似的商标一般非常容易认定。而许多恶意抢注人会申请一些无法被直接认定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但这些商标又能起到混淆消费者的作用,而这些商标一旦注册成功对于企业品牌必将带来负面影响。如果企业在一开始就将相似商标全部注册为专用商标,那么这些所谓的山寨品牌也就少了很多侵权的空间。

三是做好防御商标布局。根据我国商标注册的分类,一共将商品及服务划分为45大类别,企业商标注册的类别决定了商标能够使用的范围以及受法律保护的范围。

1-34是商品类别,35-45是服务类别,而跟茶饮行业关系密切的商标类别包括29、30、35、43这四类。第29类商标主要包括为食用目的而预制或腌制的动物性食品、蔬菜和其他园艺产品;尤其包括以奶为主的奶饮料。第30类商标主要包括为食用目的而预制或腌制的植物性食品(水果和蔬菜除外),以及食品调味佐料;尤其包括以咖啡、可可、巧克力或茶为主的饮料。第35类商标主要是广告宣传、电子商务和营销策划、加盟连锁店、品牌授权经营等服务类。第43类商标属于服务类别商标,主要包括由个人或机构为消费者提供食物和饮料的服务,以及为使在宾馆、寄宿处或其他提供临时住宿的机构得到床位和寄宿所提供的服务。而这些类别都应是新式茶饮企业关注的重点。

具体而言,企业需要在综合考虑自己的产品服务、成本和发展情况下有针对地布局。企业如果处于发展前期且资金并不充裕,那么进行全类别注册就成本过高。这时企业应该首先根据自己所提供的产品服务所属的核心类别以及类似类别进行商标注册,同时也应考虑企业产业链条以及企业未来的发展规划在可延伸的类别进行商标注册。当企业发展到一定阶段,其品牌价值也会不断提高。这时就应及时进行全方位立体布局,既包括类别也包括地域范围,以避免他人在相关类别或者其他地区注册,进而引发一系列法律风险。

四要注意对商标的使用。根据《商标法》四十九条第二款,“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因此,企业应积极避免这一情形,尤其是注意对企业的一些非核心商标的使用,以防商标因三年不使用面临被撤销的风险。

2.事后救济

事后救济就是茶饮企业遭遇到商标侵权后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的问题,鉴于商标权是一种兼具公权性质的私权,所以在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下企业有两条救济途径,即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其中,司法保护又分为民事保护和刑事保护。

行政保护显然体现了商标权公权性质的一面,行政保护主要是通过行政查处来维护权利人利益。与著作权行政保护不同的是,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行使职权并无“损害公共利益”这一要件。不过,行政保护还是以维护市场秩序为目的。根据《商标法》第六十条“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可知,当商标权受到侵害时,受害人可以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投诉处理,市监局可以较快速地在侵权集中的特定区域制止侵权行为,因此行政保护具有很强的地域性。但新式茶饮行业的商标侵权范围往往是全国性的,且假店的开业速度大于责令关闭假店的速度。因此司法保护的重要性也体现了出来。

民事保护主要是以保护权利人商标专用权、赔偿损失为目的。商标权作为一种私权,过多公权力的介入不利于企业根据自身情况采用灵活的方式维权。在民事保护方面,企业可以通过调解、仲裁、诉讼等多种手段在停止侵权的同时获得自己利益的最大化,其维权效果也不受地域的限制并能起到“杀鸡儆猴”的效果。其中,最常用的手段就是民事诉讼。诉权是由法律规定的,赋予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在其权利受到侵犯时,具有进行诉讼的权利。因此只要权利被侵犯,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就有权通过提起民事诉讼来维权。首先《民法典》规定了侵犯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适用惩罚性赔偿;其次,修订后的《商标法》在规定了侵犯商标权的损害赔偿标准的基础上,加大了惩罚性赔偿力度。此外《商标法》还规定了商标权纠纷的诉前禁令制度和诉前证据保全制度。这些都为权利人维护商标权提供了法律基础,通过民事诉讼不仅可以停止侵权行为,还能更好地赔偿其遭受的损失。

我国刑法涉及侵犯商标权犯罪的罪名只有三个: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罪和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其目的就在于打击商标犯罪,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商标专用权不受侵犯,同时具有较强的威慑性,能够起到很好的社会引导作用。但是构成刑事犯罪的标准非常高,例如假冒注册商标罪中行为要件是侵权人在产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而在民事侵权中的表述则是“相同或近似”。

综上所述,在新式茶饮行业不断发展的同时,企业要做好商标保护的措施。首先就要提前做好注册商标布局工作,规避后续潜在的风险。当发生商标权侵权事件时,要积极拿起法律武器,灵活运用行政、司法两种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对此笔者作出如下建议:

由于两种维权途径各有利弊。企业完全可以根据具体的情况多管齐下。面对商标侵权,企业首先要做的就是联系专业的机构通过合法的方式获得合法有效的证据,在做好证据保全情况下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合适的维权手段。企业在掌握初步证据后,可以立即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以通过行政手段制止侵权行为,也可向法院申请诉前证据保全和诉前禁令并通过多种民事纠纷解决机制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在侵权人可能构成犯罪时,权利人还可通过向公安局报案、向检察院报案或自诉等形式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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